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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危机对农业龙头企业影响调研报告(下)(2)

时间:2009-12-10 15:52来源:未知 作者:特色研究会 点击:
4.2.3 加大科技扶持力度,提高产品竞争力 产品的科技含量和附加值决定了产品的竞争力,此次金融危机中,一些初加工的农产品受到的冲击比较大,而一些具有科技含量和高附加值的产品不仅不受到影响,销量反而还有增长
 
4.2.3 加大科技扶持力度,提高产品竞争力
产品的科技含量和附加值决定了产品的竞争力,此次金融危机中,一些初加工的农产品受到的冲击比较大,而一些具有科技含量和高附加值的产品不仅不受到影响,销量反而还有增长。因此,政府应积极推动企业提高产品科技含量和产品附加值,从而提高我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市场竞争力。建议政府:
① 加大对农业科技的投入。多渠道增加对重大农业科技攻关、技术改造的投入;健全农业科技信息网络,经常性地为龙头企业提供相关科技信息,使龙头企业及时掌握相关的科技发展动态,帮助龙头企业提高产品的科技含量。
② 鼓励和支持龙头企业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合作进行新技术、新品种开发,建立以龙头企业为主体、产学研相结合的新型农业科技创新体系,使龙头企业成为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的主体,不断提高精深加工水平和产品档次。
③ 充分发挥龙头企业的科技创新主体作用,政府加大科技资金支持力度,支持龙头企业研究、开发、应用更多的实用技术;加大对企业自主创新投入的所得税税前抵扣力度,允许龙头企业将科技开发经费在税前扣除,技改中购买设备投资,可冲抵企业所得税。
④ 建立健全激励机制,对农业企业经营业绩突出的、农业科技有重大突破的、农业产业化发展有重大贡献的企业和个人进行表彰和重奖。
 
4.2.4 构建食品质量安全体系,实现可持续发展
金融危机引发了绿色、技术壁垒抬头,对产品质量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同时,日本水饺事件和三氯氢胺事件等产品质量安全问题,对企业也产生重大的冲击,对一些企业的影响甚至高于金融危机。政府应协调各方,把企业自检和政府监测结合起来,加强了对食品“源头关”、“加工关”、“流通关”等各环节的监管,着力构建“从农田到餐桌”、“从生产到使用”的食品安全检验检测监督体系。农业龙头企业是质量安全控制的关键点,应充分发挥农业龙头企业在质量安全控制体系建设中的主体作用。应积极引导、支持农业龙头企业改善生产条件,自觉加强产品质量保证能力,按照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GAP、HACC等农产品质量安全认证的相应要求,建立和实施不同层级的企业内部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和管理体系,逐步形成产业化、规模化、基地化、标准化、绿色无公害化生产。
政府应出台有关政策,对实施质量安全体系建设的企业给予税收优惠支持和资金上的扶持。各级政府及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还应积极把质量安全标准、法规和各种标准认证制度、纪律及时通报给各农业龙头企业和有关流通部门,为他们提供信息方面的指导,加快接轨步伐;积极组织专业技术人才,对农业龙头企业的质量安全体系建设和实施进行技术指导。
 
4.2.5 创建农产品产业集群,提升区域经济竞争力
当今世界,绝大部分的财富是各种不同的产业集群区提供的。许多国家和地区靠的是占企业总数90%以上的中小企业组成的特色产业集群参与市场竞争。实施产业集群有利于降低成本,有利于技术创新,有利于市场开拓,有利于企业扩张,有利于提升竞争力。
农产品产业集群发展模式,是提高农业区域经济竞争力的重要措施,是适应全球经济竞争由单个企业走向产业链竞争新趋势的有效途径。虽然我省目前存在农业产业化经营规模较小,分布不均,精深加工能力不足,科技含量不高,核心竞争力不强等劣势,但从我省农业产业化发展现状、发展前景等情况来看,我省利用特色资源、发挥优势、形成合力发展农产品产业集群已经有了一定的基础。只有通过创建农产品产业集群,将千家万户的小生产与千变万化的大市场连接起来,才能真正实现农业产业化经营。建议以我省特色优势产业,如茶叶、水产、水果、林业、食用菌、中药材等,特别是地理标识产品为重点的农产品形成产业集群,重点扶持具有发展优势的若干食品产业集群。
 
4.2.6 牵线搭桥,加强企业融资扶持
我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项目发展的资金普遍缺乏,尤其资金融资渠道依然极不顺畅,涉农企业贷款难的局面仍未见改观。因此,政府应搭建融资平台,通过多种途径对企业融资给予支持,帮助企业突破贷款难、担保难的“瓶颈”。
① 信贷资金。政府应积极协调银行根据农业企业的特性,创新金融产品和抵押担保方式,为龙头企业提供品牌贷款、信用贷款、提高抵押物贷款比例等优惠政策,对龙头企业予以资金支持;通过创新担保方式、健全授信制度、办理社团贷款等措施,重点支持一批市场前景好、发展潜力大、带动能力强的龙头企业;对于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用于基地建设和技术改造项目的贷款,由政府向商业银行推荐,商业银行按照信贷原则和相关程序,予以优先安排;对资信好的龙头企业可以核定一定的授信额度,用于收购同基地农户签订合同的农产品;对自主创新能力强、新项目效益显著的龙头企业加大贷款贴息力度;对出口型龙头企业的农产品收购资金贷款,金融部门可凭龙头企业出口产品订单和外商提供的由其开户行出具的信用证优先支持。
② 信用担保体系。协调建立以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为主的地区性互助性担保机构,完善农业产业化信用担保体系,支持信用担保机构为龙头企业提供融资担保服务。信用担保机构在风险评估的基础上,要适当降低对龙头企业的担保门槛,放宽对净资产比例的要求;加大对龙头企业季节性收购农产品所需流动资金的担保力度,帮助解决短期流动资金贷款问题。同时,建立省级再担保机构,为辖区内包括龙头企业间互助性担保机构在内的信用担保机构服务,开展一般再担保和强制再担保业务。担保机构与再担保机构之间约定风险承担比例,对风险性较大的项目应该实行强制性的再担保。(责任编辑:特色研究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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